湖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試行辦法
湖北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管理,提高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職業水平,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秩序,根據《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1]128號)及省人事廳、省建設廳關于轉發人事部、建設部《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鄂人職管[2002]8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內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注冊和管理。
凡經本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注冊,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下,在房地產交易中從事居間、代理等經紀活動的人員,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的一種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本省實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認證制度。取得房地產 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和注冊證書,是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省人事廳、省建設廳共同負責全省房地產經紀人協 理從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州、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主管部 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資格考試、注冊初審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五條 湖北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和全省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省人事廳、省建設廳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六條 省建設廳負責組織考試教材、命題工作,統一規劃、組織或授權組織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的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實行培訓與考試分開, 自愿參加的原則。
第七條 省人事廳負責審定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等考務工作,會同省建設廳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學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省境內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中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人員,均有資格申請參加湖北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
第九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的,由省人事廳頒發人事部、建設部統一格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后才能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名義從業。
第十一條 省建設廳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為本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管理機構)。
市、州、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為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初審機構(以下簡稱注冊初審機構)。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
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并應在注冊證書上明確記載起止的具體日期.期滿未申請延續注冊或申請未獲準的,變更未申請變更注冊或申請未獲準的,以及注銷注冊的,原《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作廢.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崗位上工作;
(三)經擬注冊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考核合格,簽有正式聘(任)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四)無本辦法第十四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五)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該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末滿五年的;
(三)脫離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工作崗位連續二年以上(含二年)未取得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的;
(四)不在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或者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的;
(五)因違反本辦法規定,受注銷注冊的處罰, 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來滿三年的;
(六)注冊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注冊的;
(七)擬注冊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末通過備案或年檢(審)不合格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初始注冊應當自《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逾期未申請或者雖經申請但未獲準注冊的,其資格自《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可保留兩年。在保留期限內申請注冊的,經審查符合注冊要求的,準予注冊。兩年期滿后申請注冊的,需參加注冊管理機構組織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培訓、達到繼續教育標準,并取得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初始注冊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地嚴經紀人協理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件自簽發之日起超過兩年的,還應當提交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四)擬注冊房地產經紀機構考核合格證明及聘(任)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五)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初始注冊程序:
(一)申請人憑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向擬注冊房地產經紀機構所在地注冊初審機構提出申請;
(二)注冊初審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對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受理申請,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p#分頁標題#e#
(三)對初審合格的,由注冊初審機構統一報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注冊管理機構應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對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并通知注冊初審機構;
(四)準予注冊的,由注冊管理機構頒發《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初始注冊的有效期自準予初始注冊之日起計算為三年。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業的,由持證人或其注冊房地產經紀機構于注冊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到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者,除符合本辦法第 十三條規定外,還須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延續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可再次申請。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延續注冊程序:
(一)申請人向其注冊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經機構簽字同意、蓋章后,申請人持申請報告、延續注冊申請表、《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和本辦法第 十六條(二)、(四)、(五)項規定的材料按第 十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延續注冊;
(三)準予延續注冊的,由注冊管理機構在其《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上加蓋延續注冊專用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變更從業機構或者從業機構名稱等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變更注冊程序:
(一)變更從業機構的:
1、申請人向原注冊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交變更注冊的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變更注冊申請表:
2、申請報告經原機構簽字同意、蓋章后,申請人攜申請報告、申請表、終止與原機構聘(任)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等材料, 向原機構所在地注冊初審機構申請變更注冊;
3、原注冊獲準變更的,申請人向擬重新聘(任)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辦理聘(任)用手續,簽訂新的聘(任)用合同或勞動合同,并向新機構所在地注冊初審機構辦理變更注冊初審:
4、初審同意的,申請人持本條(一)款規定的材料、《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到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注冊;
5、準予變更注冊的,由注冊管理機構在其《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上加蓋變更注冊專用章,并予以公告。
(二)變更從業機構名稱的:
1、申請人填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變更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攜申請表、變更后的機構工商營業執照(含工商變更通知書)、機構資質備案證件,向機構所在地注冊初審機構申請變更注冊;
3、初審同意的,申請人持本條(二)款規定的材料,《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到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注冊;
4、準予變更注冊的,由注冊管理機構在其《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上加蓋變更注冊專用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遺失的,持證人提出申請、其注冊房地產經紀機構出具證明材料,并在省級房地產專業網站上公告三十日后,由注冊管理機構重新補發。
第二十三條 經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
(一)死亡或失蹤的;
(二)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刑事處罰,該刑事處罰執行之日起至五年以內的;
(四)注冊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注冊的;
(五)脫離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工作崗位連續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六)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的;
(七)申報不實、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以及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的;
(八)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注冊管理機構作出注銷注冊決定前,應當對注銷注冊的理由、事實組織有關注冊初審機構和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和其注冊房地產經紀機構,當事人有權對注銷注冊提出異議,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認真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五條 注冊管理機構作出注銷注冊決定后,應當作廢注冊證書,書面告知被注銷人和被注銷人原注冊房地產經紀機構,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自被注銷注冊之日起,不得繼續從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業務,三年內不予重新注冊。
第二十七條 省人事廳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四章 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必須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公開,公平;
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加入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的指導下協助從事各種房地產經紀業務并獲得合理報酬。在執行房地產經紀業務時,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權要求委托人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料,有權拒絕執行委托人發出的違法指令,有權依法按照合同約定代表其機構要求委托人支付因開展房地產經紀活動而發生的必要成本費用。
第三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經注冊后,只能受聘于一個房地產經紀機構,并以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紀活動,不得以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身份從事經紀活動或在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兼職。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利用專業知識和職業經驗協助處理房地產交易中的細節問題,向委托人披露相關信息,誠實信用,恪守合同,完成委托業務,并為委托人保守商業秘密,充分保障委托人的權益。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接受職業繼續教育,參加業務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并有資格按規定的條件申請參加全國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職業資格。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應具備以下職業技術能力:
(一)了解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產專業知識;
(三)掌握一定的房地產流通程序和實務操作技術及技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湖北省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考試以及申請注冊。#p#分頁標題#e#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和省人事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關推薦:
2.部分稿件來源于網絡,如有不實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溝通解決。最新官方信息請以湖北省教育考試院及各教育官網為準!
已有1254人已成功提交信息
掃一掃關注微信公眾號
公眾號實時發布各種職業資格技能鑒定政策,還可免費獲取學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