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初始申請注冊條件
湖北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初始申請注冊條件
第十條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以下簡稱《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后才能以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名義從業。
第十一條 省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為我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注冊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分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變更注冊。
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的有效期限為三年,并應在注冊證書上明確刻劃起止的具體日期。期滿未申請延續注冊或申請未獲準的,變更未申請變更注冊或申請未獲準的,以及注銷注冊的,原《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作廢。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取得《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
(二) 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崗位上工作;
(三) 經房地產經營機構考核合格,簽有正式聘(任)用合同或勞動合同;
(四) 無本辦法第十四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五) 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不予以注冊: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受刑事處罰,該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三) 脫離房地產經人協理工作崗位連續二年以上(含二年)未取得繼續教育合格證書的;
(四) 不在房地產經營機構從業或者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營機構從業的;
(五) 因違反辦法規定,受注銷注冊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未滿三年的;
(六) 注冊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注冊的;
(七)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初始注冊應當自《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逾期未申請或者雖經申請但未獲準注冊的,其資格自《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可保留兩年。在保留期限內申請注冊的,經審查符合注冊要求的,準予注冊。兩年期滿后申請注冊的,需參加注冊管理機構組織的房地產經紀業務培訓,達到繼續教育標準,并取得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初始注冊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 身份證;
(三)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該證件自簽發之日起超過兩年的,還應當提交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四) 房地產經營機構考核合格證明;
(五) 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初始注冊程序:
(一) 申請人憑第十六條規定的材料向注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注冊管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定。對不予注冊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 準予注冊的,由注冊管理機構頒發《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初始注冊的有效期自準予初始注冊之日起計算為三年。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從業的,由持證人或其注冊房地產經營機構于注冊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到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延續注冊。
延續注冊者,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外,還須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書。
延續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可再次申請。
第十九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延續注冊程序:
(一) 申請人向注冊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 申請報告經機構簽字同意、蓋章后,申請人持申請報告、延續注冊申請表、《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和本辦法第十六條(二)、(四)、(五)項規定的材料按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延續注冊;
(三) 準予延續注冊的,由注冊管理機構在其《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上加蓋延續注冊專用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變更從業機構或者從業機構名稱等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變更注冊程序:
(一) 變更注冊機構的:
1、 申請人向原注冊管理機構提交變更注冊的申請報告,填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變更注冊申請表;
2、 申請報告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后,由申請人攜申請報告、申請表等材料,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注冊;
3、符合注冊管理機構規定的其它條件;
4、 準予變更注冊的,由原注冊管理機構在其《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上加蓋變更注冊專用章,并予以公告。
(二) 變更從業機構名稱的:
1、 申請人填寫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變更注冊申請表:
2、 申請人攜申請表、變更后的機構工商營業執照、機構資質備案證件及《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到注冊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注冊;
3、 準予變更注冊的,由注冊管理機構在其《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上加蓋變更注冊專用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遺失的,先經媒體公告原證書作廢后,由持證人提出申請,其注冊房地產經營機構出具證明材料,經注冊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重新補發。
第二十三條 經注冊的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冊管理機構注銷其注冊:
(一) 死亡或失蹤的;
(二) 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 受刑事處罰,該刑事處罰執行之日起至五年以內的;
(四) 注冊有效期滿,未申請待續注冊的;
(五) 脫離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工作崗位連接二年以上(含二年)的;
(六) 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營機構從業的;
(七) 申報不實、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以及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或者《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注冊證》的;
(八) 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經紀行業管理規定的;
(九) 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注冊管理機構作出注銷注冊決定前,應當對注銷注冊的理由、事實, 組織有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告知有關當事人和其注冊房地產經營機構,當事人有權對注銷注冊提出異議,注冊管理機構應當認真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五條 注冊管理機構作出注銷注冊決定后,作廢注冊證書,書面告知被注銷人和注銷人原注冊房地產經營機構,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自被注銷之日起,不得繼續從事房地產經紀人協理業務,三年內不予重新注冊。
第二十七條 省人事廳和各級人事部門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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