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司法考試四卷真題參考答案
湖北2014年司法考試四卷真題參考答案
湖北職業資格證考試網獲悉,2014年湖北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已公布。詳情如下:
受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委托,中國普法網公布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試題參考答案。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載。
試 卷 四
一、
參考答案(要點):
1. 執法為民的基本涵義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等社會主義法治實踐活動,都必須以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反映廣大人民的意志與愿望,體現廣大人民的情感與要求,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正當利益,為人民群眾有效地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自主地從事各種正當的經濟、社會、文化活動,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狀態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保護。
2. 從材料可以看出,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保障人民群眾各項權利既是執法為民理念的應有之義,又是具體的踐行方式。社會主義法治根據廣大人民的實際需求和我國的現實條件,從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需求出發,完整地構建了以社會成員為主體、以人民利益為核心的權利保護體系,使執法為民理念在制度上得到了充分體現。
3. 依據執法為民的理念要求,我國當前應不斷完善人民群眾權利保護體系。具體應做到以下幾方面:
①保障和維護人民民主權利,堅決打擊和制裁各種危害人民群眾民主權利的行為,同時引導人民群眾規范有序地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管理,理性表達利益訴求。
②保障和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并提供有效權利救濟手段。
③保障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④保障和維護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合法權益,為社會成員的均衡發展和各民族的共同繁榮進步提供法律保障。
二、
參考答案:
甲、乙利用職務上便利實施了貪污行為,雖然客觀上獲得了26萬元,構成貪污罪,但該26萬元不是化工廠的財產,沒有給化工廠造成實際損失;甲、乙也不可能貪污五金廠的財物,所以,對甲、乙的貪污行為只能認定為貪污未遂。甲乙犯貪污罪后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甲揭發了乙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的犯罪事實,構成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乙長期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其遠房親戚戊經營的原料公司采購商品,使化工廠損失近300萬元的行為構成為親友非法牟利罪。乙以妻子丁的名義在原料公司享有10%的股份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成立受賄罪。對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受賄罪以及上述貪污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丙將五金廠的26萬元挪用出來匯給乙的個人賬戶,不是為了個人使用,也不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不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但是,丙明知甲、乙二人實施貪污行為,客觀上也幫助甲、乙實施了貪污行為,所以,丙構成貪污罪的共犯(從犯)。
丁將26萬元取出的行為,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也不是其他犯罪所得。丁也不成立貪污罪的共犯,因為丁取出26萬元時該26萬元不是貪污犯罪所得。丁將其中的13萬元送給甲,既不是幫助分贓,也不是行賄,因而不成立犯罪。丁對自己名義的干股知情,并領取賄賂款,構成受賄罪的共犯(從犯)。
戊作為回報讓乙的妻子丁未出資卻享有原料公司10%的股份,雖未進行股權轉讓登記,但讓丁分得紅利58萬元的行為,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
三、
參考答案:
1.(1)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2)經法定程序鑒定屬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3)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
2.《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審程序被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沒有明確二審程序是否可以申請復議。從理論上講,二審是終審程序,當事人不能再上訴,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但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只有法院的判決、裁定才可以申訴,不包括決定。因此,如果中級法院的強制醫療決定不允許復議,必將剝奪當事人的救濟權。故刑訴法287條規定的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應作廣義理解,既包括一審也包括二審,使得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得以保障。
3.不合法。按照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丁區法院有下列違法行為:(1)審理強制醫療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2)本案被告人系成年人,所犯搶劫罪不屬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3)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段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庭;(4)段某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法定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4.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160條關于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精神,丁區法院應當就民事賠償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判決宣告被告人段某不負刑事責任,并在判決中就附帶的民事賠償一并處理,同時做出對被告人段某強制醫療的決定。
四、
參考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于2月11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即完成了不動產物權的公示行為。
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即由原所有權人甲變更為丙。
2.甲、丙之間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為有效合同。
盡管甲已就該房與乙簽訂了合同,但甲丙的行為不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存在無效的因素。
丙的行為僅為單純的知情,甲、丙之間的合同不屬于惡意串通行為,因其不以損害乙的權利為目的。
3.2月12日,甲、乙之間修改合同的行為,該行為有效,其性質屬于雙方變更合同。
雙方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
4.乙與甲通過協商變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間的合同有效且已經辦理了物權變動的手續,故乙關于確認甲、丙之間合同無效、由甲交付01號房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乙可以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乙同意變更合同不等于放棄追索甲在01號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
5.乙可請求解除合同,甲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還給乙。因政策限購屬于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情形,且合同出現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須承擔責任。
6.應當由丙和A公司承擔。
張某是受雇人,其執行職務的行為,由A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丙聘請沒有裝修資質的A公司進屋裝修,具有過錯,也應對丁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B公司承擔。
李某維修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后果由B公司承擔(合同上的賠償責任)。或者李某雖然離職,但經維修處負責人指派,仍為執行工作任務,應由B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五、
參考答案:
1.根據案情交代,即陳明是以自己名義與張巡簽訂協議,款項也是轉入陳明個人帳戶,且張巡并未登記為公司股東,故在張巡與公司之間:第一,張巡并未因此成為公司股東;第二,張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因此張巡不能向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鑒于投資協議僅存在于張巡與陳明個人之間,張巡只能向陳明主張違約責任,請求返還所給付的投資以及相應的損害賠償。#p#分頁標題#e#
2.根據問題1的結論,張巡與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故而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張巡也不得將其對陳明的債權,視為對公司的債權,向管理人進行破產債權的申報。
3.依《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3款,李貝雖為名義股東,但在對公司的關系上為真正的股東,其對股權的處分應為有權處分;退一步說,即使就李貝的股東身份在學理上存在爭議,但在《公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1款股權善意取得的規定下,李貝的處分行為也已成為有權處分行為,因此為保護善意相對人起見,李貝也不得主張該處分行為為無效。
4.鑒于劉寶僅與李貝之間存在法律關系,即委托持股關系,因此劉寶也就只能根據該合同關系,向李貝主張違約責任,對公司不享有任何權利主張。
5.股東的出資義務,不適用訴訟時效(《公司法解釋(三)》第19條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陳明主張50萬元出資義務的履行時,其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來予以抗辯(《破產法》第35條、《破產法解釋(二)》第20條第1款)。
6.根據《破產法》第36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負有追回義務;再根據《破產法解釋(二)》第24條第1款,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獲取的績效獎金屬于非正常收入范圍,故而管理人應向葛梅梅請求返還所獲取的收入,且可以通過起訴方式來予以追回。
六、
參考答案:
1.如果趙文、趙武與趙軍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協議達成后,執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執行和解履行期內趙軍履行了和解協議,執行程序終結,調解書視為執行完畢;3)如果在執行期屆滿后,趙軍沒有履行執行和解協議,趙文、趙武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執行將以調解書作為根據,執行和解協議失效。如果趙軍履行了執行和解協議的一部分,執行時應當對該部分予以扣除
2.李有福如果要對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壺主張權利,在趙文、趙武與趙軍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對執行標的的異議。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的形式向甲縣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駁回了李有福的執行標的異議,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提出案外人異議之訴應當符合的條件是:1)起訴的時間應當在收到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異議作出駁回裁定后15日內;2)管轄法院為執行法院,即甲縣法院;3)李有福作為原告,趙文、趙武作為被告,如果趙軍反對李有福的主張,趙軍也作為共同被告。
3.張益友如果要對那個元代青花瓷盤所涉及的權益主張權利,在趙文、趙武與趙軍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張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符合的條件是:1)張益友作為原告,趙文、趙武、趙軍作為被告;2)向作出調解書的法院即甲縣法院提出訴訟;3)應當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個月內提出。
4.錢進軍如果要對其對趙軍所享有的那5萬元債權主張權利,在趙文、趙武與趙軍的案件已經進入了執行階段的情況下,在民事訴訟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請參與分配。
因為其條件符合申請參與分配的條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參與分配的條件包括:第一,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清償所有債權,本案中趙軍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有的債務。第二,被執行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而非法人,本案中趙軍為自然人。第三,有多個申請人對同一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本案中有三個申請人對趙軍享有債權。第四,申請人必須取得生效的執行根據,本案中錢進軍有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作為執行根據。第五,參與分配的債權只限于金錢債權,本案中錢進軍對趙軍享有的就是金錢債權。第六,參與分配必須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之前,本案情形與此相符。
七、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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