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理財規劃師全國統一鑒定公告
湖北2014年理財規劃師全國統一鑒定公告
關于開展2014年度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的通知
鄂鑒指〔2014〕3號
各市、州、縣(區)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鑒定所),省直管鑒定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職業技能鑒定管理,提高鑒定質量,維護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權威性,現就2014年度全省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計劃安排通知如下:
一、鑒定安排
(一)2014年度秘書(二級)、營銷師(一、二級)、心理咨詢師(二、三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三、四級)、物流師(二、三、四級)、
理財規劃師(二、三級)、項目管理師(二、三、四級)、企業培訓師(二、三級)等8個職業資格鑒定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的時間統一組織。具體時間和考核方式按《2014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時間安排》(附件1)和《2014年國家職業資格全國統一鑒定考核方案》(附件2)執行。
(二)2014年度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鑒定實行全省統考逐級申報制度,即申報高級技師需取得技師資格并滿三年(滿足國家職業標準申報條件的除外),具備破格條件的經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下簡稱省鑒定中心)認定后可予申報。技師、高級技師全省統一鑒定時間為3月22日、7月19日、9月 20日(詳見附件3)。
(三)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大賽并獲得相應名次的,按照有關規定可晉升相應級別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各通用工種的三、四、五級職業技能鑒定由各鑒定機構進行組織,須提前15天向同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申報。
二、考務管理
(一)申報和受理
凡各類大中專學校、技工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畢(結)業生、各用人單位職工、軍人、個體從業人員及其他社會人員,均可根據相應的申報條件向職業技能鑒定所申請參加相關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鑒定。
申請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鑒定申報表》(附件7)一式二份,按表格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由所在工作單位蓋章。職業技能鑒定所對鑒定對象申報資格進行初審后,通過考務管理系統生成考生數據信息文件,同時填寫《湖北省職業技能鑒定申請單》(附件4),一并報同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審核批準后,交納職業技能鑒定分成費用。
申報全國統一鑒定職業須提前40天、申報全省技師、高級技師統一鑒定須提前20天、省直管鑒定所申報高級以下通用工種鑒定需提前15天向省鑒定中心提交《湖北省職業技能鑒定申請單》(附件4)。
各市州組織國家職業資格三級鑒定、各市縣(區)組織技能鑒定所四、五級鑒定須提前15天向省鑒定中心提交《湖北省職業技能鑒定申請單》和考生信息,經省鑒定中心審核同意,方可實施考試,省鑒定中心審核意見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二)命題和制卷
職業技能鑒定試卷從國家題庫和省題庫中提取,全國統一鑒定試題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職業技能鑒定中心提供。國家題庫暫無的職業(工種)試卷可由鑒定機構組織專家按要求進行命制(A、B卷)、并刻光盤,報鑒定中心審定后方可使用。
(三)考場設置
全國及全省統考理論和實操考場在市州及以上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集中設置;
省直管鑒定所組織的全國及全省統考理論考場設在武漢市,實操考試安排由各鑒定所報省鑒定中心同意后實施。
(四)閱卷(檢測)評分
省直管鑒定所的理論知識考試試卷、全國及全省統一鑒定試卷由省鑒定中心組織專家集中封閉閱評;
非全國及全省統一鑒定工種試卷由各級鑒定中心負責組織閱評。
各市州縣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級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鑒定所)組織檢測評分,省直管鑒定所操作技能考核由鑒定所按要求組織檢測評分。
(五)綜合評審
按照國家要求,報考國家職業資格一級的考生均須進行綜合評審,全國統一鑒定職業按國家要求執行,綜合評審表樣詳見附件5。
三、證書管理
(一)按照《關于加強農村勞動力職業技能鑒定推動技能就業工程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勞社文〔2005〕108號)規定,職業技能鑒定實行分級管理原則。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四級、五級職業技能鑒定及職業資格證書的核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省直管職業技能鑒定所、四、五級職業資格以及全省一級、二級、三級職業資格的鑒定、考評和證書核發。
(二)全省統一使用國家職業技能鑒定考務管理系統,實行報名錄入、考場編排、準考證制作、成績登分以及證書號生成全過程計算機管理。市、州三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辦理須提供理論和操作成績以及個人申報表,經省鑒定中心審核認定后核發證書。
全省各級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鑒定所)按規定領取空白證書時,需提供上一批次鑒定名冊和證書數據,同時提供有考評員簽字的《職業技能鑒定操作考核登分表》(附件6)。
(三)按照《關于加強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勞社函〔2003〕113號)規定,全省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資格鑒定須納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管理,由行業核發的證書須加蓋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技能鑒定專用章,證書信息統一進入省鑒定中心數據庫上網查詢。
四、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級各類職業鑒定機構要嚴格執行《關于職業技能培訓鑒定費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04〕196號)、《關于同意省人社廳對職業技能鑒定費實行分成的函》(鄂財函〔2013〕207號)及《關于職業技能鑒定費分成有關問題的通知》(鄂人社函〔2013〕538號)有關規定,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鑒定收費標準。
(二)各地在組織全國、全省統一鑒定工作時,要求使用專門屏蔽設備對整個考場進行手機信號屏蔽,同時使用專門儀器對考生進行身份證真偽識別查驗。
(三)凡全國、全省統一鑒定,省廳將統一安排質量督導人員,負責現場巡視和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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