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年自考《票據法》聽課筆記(三) -自考串講筆記
票據金額記載規則
票據金額必須記載,票據金額記載必須確定,票據金額必須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票據金額記載必須一致,票據金額不得更改,違反票據規則之一票據無效
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有四項
1票據代理關系必須顯示于票據上
2顯示于票據上的代理關系,必須寫明被代理人名稱
3顯示于票據上的代理關系,必須由代理人簽章
4顯示于票據上的代理關系,必須表明代理意旨,即必須具備代理意旨文句
票據代理中的無權代理,應具備
1無權代理的行為必須記載在票據上
2必須是無權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簽章
3必須是無權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并以代理人身份簽章
4必須是票據代理人沒有代理權
5必須是無權代理行為沒有瑕疵
票據行為的越權代理,應具備三要件
必須顯示于票據上 必須有代理權限 必須是已超越代理授權
票據取得的三種情形
1取得票據并享有票據權利 包括:因發行 背書 交付 清償而取得
2取得票據但不享有票據權利 包括:惡意取得 重大過失取得
3雖然取得票據,但是否享有權利應視前手權利情形而定 包括:無償取得 依其他法律規定取得
以對價取得票據,還需再具備三項要件采能獨立并完整享有票據權利
1不悉知票據存在抗辯原因
2無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
3須無惡意
善意取得的要件
1須從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
2須以票據法規定的方法取得票據
3須取得有效票據
4須給付對價
5須為善意
善意取得的效力還受另外兩項原理的限制
1明知抗辯事由的票據取得 抗辯事由不切斷,可以延續對抗取得票據人
2無對價的善意取得 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前手
票據權利消失的主要情形有
正確付款 清償追索 票據時效屆滿 保全手續欠缺 除權判決 善意取得
注意:票據權利的消滅以票據權利的存在為前提
更改的效力
1變更不可更改事項的效力 變更本身無效票據也無效
2變更可更改事項的效力 被變更之處失效,該項的記載事項有效
掛失止付的局限性
1掛失止付只能防止冒領票據金額,不能使票據失效和發生禁止票據轉讓的效力
2掛失止付不能使失票人恢復票據權利
3掛失止付不意味著失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4掛失止付本身的效力期間很短(12日)
掛失止付人應為失票人,失票人有四種
票據權利人 委任取款人 出票人和背書人 有待于稱為票據權利人的持票人
掛失止付的效力
1掛失止付的獨立效力
掛失止付的有效期間為12日
掛失票據尚未支付的,付款人應予以掛失
掛失止付期間付款人應停止支付
2掛失止付的連續效力
因公示催告程序或確認票權之訴,人民法院發出止付通知書的,具有連續掛失止付期間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
僅適用于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
適用于背書票據被盜、遺失或消滅等三種情形
公示催告的意義
暫停止付,防止善意取得,查明厲害關系人,恢復票據權利
公示催告的申請條件
票據喪失 所失票據為可背書轉讓票據 不知票據為何人持有
公示催告申請期間
一般應在票據喪失后即時或在掛失止付的有效期間內申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的效力主要有
停止止付,在公示催告期間的票據轉讓無效,厲害關系人應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
公示催告的終結
1因申請權利而終結
2因申請撤回而終結
3因期限屆滿而終結
票據抗辯的限制,主要有兩項規則
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票據抗辯限制的例外
間接惡意抗辯 (效力: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無價抗辯(效力:無對價而取得票據的持票人,其票據權利不得由于前手)
知情抗辯(效力:知情持票人因知情而繼受前手的票據權利瑕疵)
第一次追索權的票據時效應注意
1僅限于第一次追索權
2僅限于向出票人、承兌人等人之外的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的追索權
3不限于直接前手
4時效期間為6個月,起算日為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之日
再追索權的票據時效應注意
1僅限于再追索
2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3時效期間為3個月,起算日為清償之日或被起訴之日
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要件
1主體要件 利益返還請求權人應為因法定原因而喪失票據權利的持票人。利益返還請求權的償還義務人,應為因出票而獲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因承兌而獲得利益的承兌人
2原因要件 符合法定的票據利益喪失原因 償還義務人因票據權利喪失而獲得利益
空白票據雖然方便了商務交易,但也存在著重大問題
容易發生票據糾紛 容易喪失票據權利 票據過程不能完整顯示
空白票據的要件
以空白為要件 以出票人簽章為要件 應交付票據 應附有空白填充權
填充權濫用時,其效力主要有三項內容
可以對抗濫用填充權人 可以對抗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持票人 不得對抗善意取得人
空白票據的效力
1空白票據的轉讓效力 轉讓空白票據同時具有兩項轉讓效力:空白票據的票據權利轉讓和填充權轉讓。
2空白票據的權利行使效力 未填充完備前,空白票據不得行使票據權利。填充完備后,不但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而且具有追溯力,視同自票據發行時已記載完備的票據。
出票的必要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票據文句 “匯票”
支付文句 必須記載無條件付款的委托
票據金額 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兩者不一致時票據無效 金額不可更改,否則無效
付款人名稱
收款人名稱 自然人本名 法人法人單位名稱
出票日期
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付款日期 無付款日期為見票即付
付款地 未記載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
出票地 未記載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出票的任意記載事項
1禁止轉讓文句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2外幣支付文句
匯票金額記載為外幣,但未記載外幣支付文句,則在其支付時,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但在出票人以外幣記載匯票金額,且明確約定匯票支付的貨幣種類時,則應從其約定
3代理付款人(僅為結算關系義務,并非票據上義務)
匯票出票時,出票人可以記載代理付款人,由代理付款人代替付款人進行付款
匯票出票對收款人及持票人的效力
匯票出票行為的完成,對收款人亦即第一持票人所發生的效力,主要表現為產生了收款人的票據權利,即一定金額的支付請求權,從而使收款人稱為票據權利人
而從收款人受讓票據的持票人,也當然享有與前述的收款人同樣的權利
背書轉讓的特征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據債務人同意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
背書的必要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欠缺,背書無效)
背書人 被背書人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背書日期 (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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