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經濟學院成人高考招生簡章
2021年(2022級)湖北經濟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湖北經濟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規范招生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校名為“湖北經濟學院”(國標代碼:11600),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學校注冊地址:武漢市江夏區藏龍島開發區楊橋湖大道8號;郵編:430205。
第三條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錄取,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招生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學校成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是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領導和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和監督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研究決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成教招辦”),成教招辦設立在繼續教育學院,是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條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校紀檢監察部門監督下進行。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監督電話:027-81973957。
第三章招生專業及學費標準
第七條專業名稱、培養層次、學習形式、修業年限及學費標準如下:
序號 | 專業名稱 | 培養層次 | 報考類別 |
學習 形式 |
修業年限 (年) |
學費(元/人/年) |
1 | 會計 | 高起專 | 文理 | 函授 | 2.5 | 2600 |
2 | 工商企業管理 | 高起專 | 文理 | 函授 | 2.5 | 2600 |
3 | 金融管理 | 高起專 | 文理 | 函授 | 2.5 | 2600 |
4 | 電子商務 | 高起專 | 文理 | 函授 | 2.5 | 2600 |
5 | 經濟學 | 專升本/高起本 | 經濟管理類/文理 | 函授 | 2.5/5 | 2600 |
6 | 金融學 | 專升本/高起本 | 經濟管理類/文理 | 函授 | 2.5/5 | 2600 |
7 | 社會工作 | 專升本/高起本 |
法學類/ 文理 |
函授 | 2.5/5 | 2600 |
8 |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 | 專升本/高起本 |
理工類/ 理科 |
函授 | 2.5/5 | 2000 |
9 | 工程管理 | 專升本/高起本 | 經濟管理類/理科 | 函授 | 2.5/5 | 2000 |
10 | 工程造價 | 專升本/高起本 | 經濟管理類/理科 | 函授 | 2.5/5 | 2000 |
11 | 工商管理 | 專升本/高起本 | 經濟管理類/文理 | 函授 | 2.5/5 | 2600 |
12 | 市場營銷 | 專升本/高起本 | 經濟管理類/文理 | 函授 | 2.5/5 | 2600 |
13 | 會計學 | 專升本/高起本 | 經濟管理類/文理 | 函授 | 2.5/5 | 2600 |
14 | 人力資源管理 | 專升本/高起本 | 經濟管理類/文理 | 函授 | 2.5/5 | 2600 |
15 | 行政管理 | 專升本/高起本 | 經濟管理類/文理 | 函授 | 2.5/5 | 2000 |
16 | 視覺傳達設計 | 專升本/高起本 |
藝術類/藝術 (文理) |
業余 | 2.5/5 | 6728 |
注:1、招生專業以2021年教育部審核批準為準。
2、學費標準以湖北經濟學院財務處公示的2021學年收費目錄清單為準。
第四章招生報名
第八條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報名條件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網站(http://www.hbea.edu.cn)進行網上報名,具體按湖北省教育考試院2021年成人高考報名工作的通知要求辦理(請廣大考生務必于8月中旬開始密切關注湖北省教育考試院發布的“2021年成人高考報名工作的通知”),志愿須填報湖北經濟學院。
第九條成人高等教育報考對象和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年滿17周歲(2004年9月1日以前出生)。
(三)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中等學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職、從業人員和社會其他人員。
(四)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
(五)報考高起本或高起專的考生應具有高級中等教育畢業證書。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必須是已取得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結業證書或以上證書的人員。
(六)考生一般應在戶籍所在地報名、考試。凡在非身份證號所在地報名的,須提供在當地的戶口薄或居住證或近3個月的社保繳費證明。
(七)凡符合上述報名條件的港澳臺考生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報考;在中國定居的外國僑民可持所在地區公安機關核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報考。該兩類考生的報名辦法同其他考生,網上報名時證件類型選擇“港澳臺等”。
第五章考試錄取
第十條報考湖北經濟學院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成人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考試。
第十一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和省教育廳領導下,由省招辦具體負責并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湖北省成人高校招生采取現場局域網方式進行網上錄取。為保證網絡運行安全,維持錄取工作秩序,省招辦對錄取辦公場所實行封閉管理,錄取工作人員憑證出入。每一個階段錄取結束后,省招辦通過湖北招生信息網(http://zsxx.e21.edu.cn)向考生提供本人錄取結果查詢。
第十三條學校將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下達的招生計劃,不無計劃、超計劃招生。同時,加強招生計劃執行過程管理,招生計劃調整須通過教育部“成人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經主管部門和招生部門同意后方可執行。未經批準,學校不擅自變更計劃類型和層次。
第十四條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進行新生錄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報名條件、考試成績達到投檔分數線的考生中,由學校按照“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的原則,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同時負責對遺留問題的處理。省招辦在錄取時根據招生政策對學校錄取名單進行審核,對錄取工作予以監督,對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況予以糾正。
第十五條學校招收省內具有普通高職(專科)畢業學歷的退役士兵,以及參加“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等項目“下基層”服務期滿并考核合格的人員,接受成人專科起點升本科教育,學校根據教育部相關文件精神和省招辦要求實行計劃單列、自愿報名、申請入學、審核錄取的辦法。有關事項如下:
(一)學校在不超過上一年本科招生規模20%以內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招生人數,招生計劃由教育部單獨下達。
(二)上述退役士兵和“下基層”服務期滿人員申請入學,須持身份證、普通高職(專科)畢業證、士兵退役證或分別由國家及地方相應政府部門頒發的上述有關項目考核合格證,在戶口或工作所在地按第八條要求辦理成人高考報名手續,并向學校提交上述證件等有關資料。
(三)學校對報名人員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確定錄取名單,經省招辦辦理相關手續后發放錄取通知書。報名人數超出計劃數的,學校對報名人員進行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未被錄取的由省招辦調劑到其他志愿高校錄取。
具體錄取政策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職(專科)畢業生服義務兵役退役和“下基層”服務期滿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09〕6號)中附件《普通高職(專科)畢業生服義務兵役退役和“下基層”服務期滿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辦法(試行)》和教育部、湖北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2021年有關招生政策為準。
第六章新生入學及注冊
第十六條2021年錄取新生于2022年春季按照學校要求的時間入學,新生應按時到指定函授站(點)辦理報到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新生,應憑有關證明向學校或所在函授站(點)辦理請假手續,請假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七條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符合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學校將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和書本費等費用,學費收費標準嚴格按湖北經濟學院財務處公示的2021學年收費目錄清單標準執行,書本費據實收取。
第二十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在兩周內到所屬函授站(點)報到、繳費,辦理注冊手續后,方可取得學習資格。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的學生不得參與學校任何相關教學活動。
第二十一條已入學的學生由學校、函授站(點)共同建立學生檔案。學生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學籍材料(錄取通知書、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等)、學生登記表、畢業生登記表、學生成績匯總表、獎勵處分材料等。
第七章學制與修業年限
第二十二條學校實行學分制,學生修業年限為國家教育部專業設置的基本修讀年限。每學年設置兩個學期。
第二十三條對于學習有困難或者有特殊原因的學生,經批準可以延長在校學習年限,但學生最長修業期原則上不能超過國家規定學制年限的2年。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延長學業等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八章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四條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符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由學生本人申報,按有關規定評審通過后,學校頒發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學校規定修業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學生在結業后1年之內可向原函授站(點)申請課程重修,重修時間由原所屬函授站(點)書面通知學生本人。結業生重修考試一般隨在校生的期末考試進行。
重修合格者,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二十六條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學業證書管理
第二十七條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查屬實,按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國家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歷證書電子注冊。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生,學校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條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相關規定,凡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由學生本人申報,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湖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授予學士學位證書的具體條件及程序執行上級學位管理部門和學校相關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本章程由學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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