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教師資格條例》實施細則
湖北省《教師資格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中國公民在依法批準的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具備教師資格。
第四條 依法受理教師資格認定申請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為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只有法定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才能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認定教師資格。
第五條 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教師資格制度的組織實施和協調監督工作。
第二章 教師資格分類及適用
第六條 教師資格分為:(一)幼兒園教師資格;
(二)小學教師資格;
(三)初級中學教師和初級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初級中學教師資格);
(四)高級中學教師資格;
(五)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
(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實習指導教師資格(以下統稱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七)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成人教育學校的教師資格,按照成人教育的辦學層次,依照上款規定確定相應類別。
第七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
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的公民原則上只能在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級中學或者初級職業學校擔任實習指導教師。高級中學教師資格與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通用。
第三章 資格認定條件
第八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無刑事處罰記載,熱愛教育事業,思想品德良好,無違法行為,具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能力。
第九條 中國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學歷。(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或高等教育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或高等教育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七)取得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于助理工程師或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對于確有特殊技藝,并獲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機關頒布的相當于技師以上等級證書者,其學歷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十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教育教學能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測試標準及辦法,通過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測試。
(二)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三)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第四章 教師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一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統一于每年4月份的第一、二周,10月份的第二、三周各受理一次教師資格認定申請。除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外,申請其他教師資格可在就近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報名。
第十二條 教師資格申請者在同一年度內只能申請認定一種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2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
(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或免試證明;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七)非師范專業畢業人員的教育學、心理學考試成績合格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的體檢標準,按照《湖北省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體檢標準及辦法》執行,湖北省人民醫院為我省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疑義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第十六條 普通話水平測試由教育行政部門和語言文字工作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省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對參與普通話測試的人員統一發放由省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認定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
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生由畢業學校負責提供鑒定。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受理期限終止前補齊。必要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凡符合《教師法》規定基本條件的中國公民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要求認定其教師資格的,各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均應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法定的認定條件、權限和程序,認定其教師資格。非依法律規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不得拒絕受理符合認定基本條件的中國公民的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物價部門確定。各級各類學校師范專業畢業生除交納教師資格證書等工本費用外,不繳納教師資格認定費用。
第五章 教師資格認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即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p#分頁標題#e#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認定。接受省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經過國家批準實施本科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可以認定本校擬聘任教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其他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由省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認定。
第二十三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湖北省教師資格認定專家審查委員會組織辦法》的規定,成立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市(州)、縣(市、區)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同志、教育教學專家、特級教師、高級教師等人員組成。高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相關專業的專家、教授組成。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一般不少于9人,在提出教師資格審查意見時,贊成人數須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教師資格認定的法定程序是:(一)申請人申請;
(二)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
(三)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通過初步審查,且需面試、試講者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專家審查意見;
(四)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做出是否認定的結論。教師資格認定工作要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動或更改。
第二十五條 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根據需要成立若干評議小組,按照《湖北省申請認定教師資格人員面試及教育教學能力測試標準及辦法》的規定,對需面試、試講者的教育教學能力進行考察,提出審查意見,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
第二十六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要充分尊重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面試、試講者教育教學能力考察的意見。凡被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定為不合格者,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高等學校不得認定其教師資格。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應參加當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的面試、試講。
第二十八條 各級各類學校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者,其任教學校所在地或戶籍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再進行面試、試講。
第二十九條 各級各類學校非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者(包括在職教師和社會公民)應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教育學、心理學教材和考試方法、要求,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另行確定。培訓學校須經省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批準。
第三十條 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可以在畢業前的最后一個學期持學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鑒定、學業成績單和其他申請材料向就讀或擬任教學校所在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對通過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認定條件的,在其取得畢業證書后,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認定其相應的教師資格。
第三十一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在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內作出是否認定教師資格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對符合認定條件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章 教師資格證書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教師資格證書的管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教師資格證書,是持證人具備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教師資格證書》和省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按國家規定統一編號,加蓋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后生效。
第三十三條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應建立教師資格管理數據庫。
第三十四條 教師資格證書的具體管理辦法,按《湖北省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教師聘用
第三十五條 教師資格一經取得,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和撤銷。
第三十六條 具有教師資格是教師聘用的必備前提。具有教師資格者只有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學校或教育機構正式聘任,才能成為教師,并履行教師義務,享受教師權利。未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者,不得聘用為教師,也不得評聘教師職務。
第八章 組織領導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要成立教師資格制度實施領導小組,具體領導并組織協調本地區教師資格制度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由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領導擔任,教師管理(人事)部門負責日常工作,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密切配合。要配備相對穩定的專門人員,安排必要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專項經費,配置必要的專用設備,保證教師資格實施工作順利進行并取得實效。
第三十八條 各地必須加強對教師資格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杜絕各種不正之風。
第九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能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嚴劣的;
(三)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四十一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第四十二條 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收費,對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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