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法律法規》考試大綱
湖北2014年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法律法規》考試大綱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知識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正確理解、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1)熟悉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2)了解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中各層次之間的相互關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掌握環境的含義;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有關規定;
(3)熟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水源涵養區域、自然遺跡、人文遺跡、古樹名木的有關規定;
(4)掌握加強農業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5)掌握產生環境污染和公害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6)掌握新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企業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8)熟悉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加強防范的有關規定;
(9)熟悉違反建設和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有關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一)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及原則
(1)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定義;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的原則。
(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1)熟悉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類別、范圍及評價要求;
(2)掌握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內容;
(3)掌握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以及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主要內容;
(4)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質量責任主體的有關規定;
(5)熟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6)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時限;
(7)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應當包括的內容;
(8)熟悉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或者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意見的情形;
(9)熟悉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及審查意見采納的有關規定;
(10)掌握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相關規定;
(11)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小組以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3)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項目環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
(14)熟悉推進重點領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類別確定的原則規定;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中環境敏感區的規定。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與報批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填報要求;
(3)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的有關規定;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的有關規定及審批時限;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和重新審核的有關規定。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
(1)熟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范圍;
(2)熟悉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建議的原則。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
(1)掌握建設項目實施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有關規定;
(3)掌握建設單位未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開工建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
(1)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的有關法律規定;
(2)掌握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劃分的有關規定;
(3)了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條件的有關規定;
(4)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管理、考核與監督的有關規定;
(5)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熟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違反資質管理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
熟悉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人員的行為準則。
(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1)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范圍;
(2)熟悉建設單位申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時限及延期驗收的有關規定;
(3)掌握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實施分類管理的規定;
(4)了解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提交的材料;
(5)掌握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條件;
(6)熟悉建設項目試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7)熟悉建設單位未按有關規定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受的處罰;
(8)熟悉建設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單位應受的處罰;
(9)熟悉承擔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工作的單位及其人員的行為準則。
(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1)熟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的有關規定;
(2)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職責;
(3)掌握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違反有關規定應受的處罰;#p#分頁標題#e#
(4)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
(六)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四、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熟悉企業應當優先采用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產生的有關規定;
(2)掌握防治燃煤產生大氣污染的有關規定;
(3)掌握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的有關規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則的有關規定;
(3)掌握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排放標準制定的有關規定;
(4)掌握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6)掌握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關規定;
(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關規定;
(8)掌握飲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的有關規定;
(9)了解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掌握環境噪聲、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排放、噪聲敏感建筑物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含義;
(2)了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防止或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的有關規定;
(4)掌握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應該遵守的有關規定;
(5)熟悉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
(6)熟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影響的規定;
(7)熟悉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8)掌握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有關規定;
(9)掌握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10)熟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有關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掌握固體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含義;
(2)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3)掌握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原則;
(4)掌握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5)掌握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安全分類存放或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有關規定;
(6)掌握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應當按照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有關規定;
(7)掌握建設、關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8)了解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的有關規定;
(9)了解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及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有關規定;
(10)掌握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1)掌握分類收集、貯存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
(12)了解禁止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了解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內水、濱海濕地、海洋功能區劃的含義;
(3)了解海洋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4)掌握入海排污口設置的有關規定;
(5)掌握禁止、嚴格限制或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廢液或廢水的有關規定;
(6)掌握須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廢水的規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的有關規定。 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了解核設施選址、建造、運營、退役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3)了解開發利用或關閉鈾(釷)礦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
(4)了解產生放射性廢液的單位排放或處理、貯存放射性廢液的有關規定;
(5)了解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及編制處置設施選址規劃的有關規定;
(6)掌握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處理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的有關規定。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1)了解清潔生產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強制淘汰制度的規定;
(3)熟悉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時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4)了解農業生產者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5)了解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6)了解建筑工程應采取的清潔生產措施。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1)了解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法律定義;
(2)了解發展循環經濟應遵循的原則;
(3)熟悉企業事業單位應采取措施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廢物的產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水平的規定;
(4)熟悉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行政區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5)熟悉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有關規定。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熟悉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有關規定;#p#分頁標題#e#
(2)熟悉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設置、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有關規定;
(4)熟悉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5)了解禁止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規定;
(6)了解工業用水應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的規定。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熟悉能源和節能的法律定義;
(2)了解國家節能政策的有關規定;
(3)熟悉國家對落后的耗能過高的用能產品、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的規定;
(4)熟悉禁止生產、進口、銷售及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源效率標準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的規定;
(5)了解工業節能的有關規定。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義;
(2)掌握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了解已經沙化的土地范圍內的鐵路、公路、河流、水渠兩側和城鎮、村莊、廠礦、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制的有關規定。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了解編制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及應當包括的內容;
(2)掌握基本草原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3)熟悉禁止開墾草原的有關規定。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了解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的活動的有關規定;
(2)熟悉建設工程選址中保護不可移動文物的有關規定。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熟悉森林的分類;
(2)掌握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關規定;
(3)掌握禁止毀林開墾、開采等行為的有關規定;
(4)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的規定。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規定。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熟悉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地區;
(2)了解關閉礦山的有關規定;
(3)掌握礦產資源開采的有關規定。
(十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關規定;
(2)熟悉保護耕地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有關規定;
(3)掌握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有關規定;
(4)了解由國務院批準的征用土地的范圍。
(十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熟悉生產建設項目(活動)開辦(實施)前、實施過程中和結束后應采取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2)了解防洪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二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4)熟悉城鄉建設和發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有關規定;
(二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了解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2)掌握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須按照防洪和航運的標準、要求進行的有關規定;
(3)掌握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規定。
(二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掌握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
(2)掌握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內部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核心區和緩沖區管理的規定。
(二十四)《風景名勝區條例》
熟悉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十五)《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二十六)《土地復墾條例》
(1)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2)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范圍;
(3)掌握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關規定。
(二十七)《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二十八)《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法律定義;
(1)掌握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有關規定;
(3)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有關規定。
(二十九)《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3)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三十)《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p#分頁標題#e#
(2)掌握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的有關規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棄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環境政策與產業政策
(一)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1)了解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2)熟悉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有關要求;
(3)了解需切實解決的突出環境問題;
(4)了解加強環境監管制度的有關要求。
(二)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
(1)熟悉全面提高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2)熟悉切實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嚴格化學品污染管理、深化重點領域污染綜合防治的有關要求;
(3)了解改革創新環境保護體制機制的有關要求。
(三)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
(1)熟悉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主要目標;
(2)熟悉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的有關要求;
(3)了解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的有關要求;
(4)了解加強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的有關要求。
(四)“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
(1)熟悉節能減排的主要目標;
(2)了解實施節能減排重點工程的有關要求;
(3)熟悉加強工業節能減排的有關要求;
(4)熟悉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示范和推廣應用的規定;
(5)掌握嚴格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要求。
(五)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1)熟悉重要生態功能區的類型和生態功能保護區的級別;
(2)熟悉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采取的保護措施;
(3)了解各類資源開發利用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六)國家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綱要
(1)熟悉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
(2)了解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主要任務。
(七)全國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綱要
(1)熟悉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
(2)了解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總體任務和具體任務。
(八)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
(1)掌握主體功能區的劃分;
(2)熟悉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開發原則中關于保護自然的有關規定;
(3)了解推進全國主體功能區的主要目標;
(4)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
(5)熟悉國家層面主體功能區中禁止開發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管制原則。
(九)關于推進大氣污染物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
(1)了解本指導意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2)掌握大氣污染物聯防聯控的防控重點;
(3)了解加大重點污染物防治力度的有關要求。
(十)產業結構調整的相關規定
(1)熟悉產業結構調整的方向和重點;
(2)了解《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施行后廢止的相關產業目錄;
(3)了解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總體要求和原則;
(4)熟悉推進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的重點措施;
(5)掌握《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分類。
(十一)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1)熟悉當前產能過剩、重復建設問題較為突出的產業和行業;
(2)了解抑制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的政策導向及環境監管措施。
(十二)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落實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1)熟悉提高環境保護準入門檻,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有關要求;
(2)熟悉加強環境監管,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有關要求。
(十)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掌握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分類。
(十一)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1)熟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含義;
(2)了解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3)熟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十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了解列入本名錄的危險廢物類別;
(2)了解列入本名錄危險廢物范圍的原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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