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
湖北省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提供科學、規范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委托有關專家,制定了《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
一、本《標準》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職業的活動范圍、工作內容、能力要求和知識水平都作了明確規定。
二、本《標準》的制定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標準》體例的規范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科技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培訓、鑒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四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個方面的內容。
四、本《標準》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參加編審的主要人員有:楊月欣、張立實、糜漫天、程義勇、翟鳳英、趙法伋、李玨聲、趙霖、侯玉瑞、李長平、王玉、吳蘭笛、麥佩玉、段延萍、逸飛、蔡云清等。本《標準》制定過程中,得到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中國營養學會等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謝。
五、本《標準》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
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標準
1、共分四個等級:
本職業共設四個等級,分為四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三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二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公共營養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2、公共營養師申報條件:
四級公共營養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2)具有醫學或食品專業中專畢業證書。
(3)經四級公共營養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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